115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郭子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鴻門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
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鴻門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28,0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規定,應徵聲請費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