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鑫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邦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
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
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二、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本院
參照。
三、聲請人應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
報酬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