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
債 權 人 宋秀香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正確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3年3月6日」?如為後者,則請注意
本件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記載為「壹仟零伍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借貸契約書記載借款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