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
債  權  人  宋秀香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正確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3月6日」?如為後者,則請注意本件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記載為「壹仟零伍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借貸契約書記載借款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