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林秦安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3年3月25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