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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債  權  人  王寶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璟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璟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陳報請求利率為何?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㈣陳報請求金額215,505元之計算式。㈤提出債務人修車保養之釋明資料。㈥確認債權人「王寶扇」是否有誤?調解聲請人為「明達汽車修配廠」,並提出明達汽車修配廠之獨資或合夥設立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