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蔣博丞
一、①
債務人蔡政諭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7,882元,及自 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69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蔡政諭之財 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蔣博丞給付之。
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蔡政諭負擔,如對債務人蔡政諭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蔣博丞負擔。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