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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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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利息計算之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