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洪庠寓即台安藝品工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林建宏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