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347號
債 權 人 永崴科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王淑芬為債權人或僅為永崴科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如為債權人,並請敘明理由並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債務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1年4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482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確認林宏山是否與信全國際有限公司同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並確認請求為共同支付抑或連帶支付。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5年4月13日」?如為「115年4月13日」,並請敘明起算之依據暨提出釋明資料。
㈦
陳報債權人與債務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做代工代料配電箱之金額為何?
㈧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
㈨提出
承攬代工代料配電箱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影本、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