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金菊即林玉湄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張瓊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容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其祥、陳金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玉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16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張容造及林玉湄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及民國111年2月22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
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
適用
限定繼承之規定。
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負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