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世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葉子超
律師即張智超之
遺產管理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10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