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662號
債 權 人 禾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