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671號
債 權 人 吳東亞
陳福龍
李長庚
莊如蓮
朱文洲
蔡瓊華
何萬福
李小林
朱昭全
李雪蓮
蔡宜家
章華彪
張富滿
陳素藝
朱益成
林孟慧
朱昭竹
王雨婕
林秉鋒
林冠宏
施麟恩/李沂宸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吳東亞清償新臺幣334,852元,及自民 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陳福龍清償新臺幣2,183,28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長庚清償新臺幣1,416,28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如蓮清償新臺幣1,182,22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文洲清償新臺幣655,74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瓊華清償新臺幣733,92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萬福清償新臺幣1,056,77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小林清償新臺幣376,10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昭全清償新臺幣207,48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雪蓮清償新臺幣459,08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宜家清償新臺幣206,16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章華彪清償新臺幣555,88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富滿清償新臺幣1,502,89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藝清償新臺幣469,26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益成清償新臺幣5,834,27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孟慧清償新臺幣1,345,93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昭竹清償新臺幣818,04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雨婕清償新臺幣243,1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秉鋒清償新臺幣176,10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冠宏清償新臺幣747,82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