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張錄莘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新北市永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