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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星宇  


            朱澺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6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星宇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朱澺全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108,3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務人於114年1月2日辦理「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5年4月13日。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債務人朱星宇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54,63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朱澺全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1份。2.放款借據影本1份。3.申請緩繳
          本金-自付利息申請書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08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4630元
朱星宇、朱澺全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民國115年04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54630元
朱星宇、朱澺全
自民國115年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4630元
朱星宇、朱澺全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