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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王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25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依第八條、電話及存證信函催告之證明文件,並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以中院漢柒115司促10963號通知命提出催告相對人之回執,該通知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利息部分因未據提出約定書第8條所訂「電話、函催」繳款後依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滯金之相釋明文件資料,故利息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