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家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25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依第八條、電話及
存證信函催告之證明文件,並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以中院漢
非柒115司促10963號通知命提出催告
相對人之回執,該通知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利息部分因未據提出約定書第8條所訂「電話、函催」繳款後依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滯金之相釋明文件資料,故利息部分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