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3號
債 權 人 福人國際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晨軒即陳思安、黃驛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陳晨軒即陳思安、黃驛翔均籍設南投縣竹山鎮,
非本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33888元是否有誤?(因33888元已含裁判費500元,此金額500元已屬重複聲請,已記載於請求標的(二)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