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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3號
債  權  人  福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晨軒即陳思安、黃驛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陳晨軒即陳思安、黃驛翔均籍設南投縣竹山鎮,非本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33888元是否有誤?(因33888元已含裁判費500元,此金額500元已屬重複聲請,已記載於請求標的(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