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7號
債 權 人 楊文弼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1,500,0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於113年1月4日書立借貸契約書上記載借款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本金50萬元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