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7號
債  權  人  楊文弼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5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於113年1月4日書立借貸契約書上記載借款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本金50萬元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