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
債 權 人 楊文弼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朱益成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