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
債 權 人 楊文弼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朱益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