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9號
債 權 人 楊文弼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