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
債 權 人 廖芳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藝揚藝術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債權人何以對債務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藝揚藝術專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相對人開立之支票2紙及
退票理由單,
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2紙,其上均載明「掛失空白票據」,並
非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顯然何人為票據權利人或何人可主張權利已有可疑,非經
公示催告程序,實無法形式認定,又本院依形式審查該2紙票據既經掛失止付,聲請人自應於公示催告
期間為票據權利人之陳報,難以認定聲請人已釋明對相對人主張之票款債權存在。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