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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
債  權  人  廖芳筠  

債權聲請債務人藝揚藝術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債權人何以對債務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藝揚藝術專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相對人開立之支票2紙及退票理由單,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2紙,其上均載明「掛失空白票據」,並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顯然何人為票據權利人或何人可主張權利已有可疑,非經公示催告程序,實無法形式認定,又本院依形式審查該2紙票據既經掛失止付,聲請人自應於公示催告期間為票據權利人之陳報,難以認定聲請人已釋明對相對人主張之票款債權存在。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