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債 權 人 福灣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鄧郭俊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
臻明確。
㈡請提出延滯罰息665元之計算式,並提出665元得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請提出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
居所,並提出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