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019號
債 權 人 廖秋平
債 務 人 台華商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說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
惟其請求與卷內已提出之釋明資料不符,又未檢附得對說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說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依形式審查達於大致相信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關係誠屬實在之
心證門檻。債權人就債務人說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因債權人未盡釋明其請求之義務,其聲請
核與首揭法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