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國隆
賴怡珊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917,828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2,280,000元⑵新臺幣2,800,000元⑶新臺幣 837,828元,及自⑴民國115年1月1日⑵民國115年1月7日 ⑶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⑴⑵
按年息百分之 3.727⑶
按年息百分之3.227計算之利息,
暨⑴自民國115 年2月2日⑵自民國115年2月8日⑶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