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周芷若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0,20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6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8,58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15,81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