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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42號
債  權  人  莊世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廖芳筠、張峯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即背書人廖芳筠、張峯明請求支票票號RD0000000號之給付?如否,請具狀撤回對廖芳筠、張峯明之請求。(台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票號RD0000000號之支票1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背書人廖芳筠、張峯明,已喪失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