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
債 權 人 許宗祺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植晟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
資遣費13,195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㈡
陳報債權人114年10月工資36,724元之釋明資料(如:薪資單據)。
㈢提出債權人特別休假工資2日為2,534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植晟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