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債 權 人 謝千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全豐交通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務人為數人,且本於各
請求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尚不足額500元)
㈡提出票據號碼為GT0000000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之最新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
㈣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為「全豐交通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全豐交通有限公司已更名、法定代理人亦已變更)【統編:00000000】
㈤請分別陳報對債務人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㈥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5件支票之利息起
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