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美曄
張建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4,86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5月21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