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43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宇傑
張雨萱
一、
債務人張宇傑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7,2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8.3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對債務人張宇傑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雨萱負清償責任。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附之借款契約書,債務人張雨萱僅為一般
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之規定,債務人張雨萱僅於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宇傑
求償無效果時,方負清償責任,故對債務人張雨萱請求連帶清償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