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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家提  
人                   
債  務  人  洪詩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98,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5年4月27日邀同債務人徐家提、洪詩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並約定分二筆撥款分別為①900萬及②300萬元,到期日皆至108年5月3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等因未依約清償尚欠3佰19萬5,810元,請求展延到期日至115年7月31日止,展延期間按月繳付利息,本金餘欠屆期悉數清償。料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自114年12月起即未依約清償,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依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增補約據、約定書約定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一份。2.約定書影本一份。3.保證書
          影本一份。4.增補約據及約定書影本各一份。5.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二份。6.催告通知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15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洪詩芸、徐家提、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0三
002
新臺幣
798952元
洪詩芸、徐家提、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0三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洪詩芸、徐家提、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798952元
洪詩芸、徐家提、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