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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8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莊緹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所提之契約,債權人契約當事人揚京快客行銷有限公司,請提出債權有受讓之相關文件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為莊緹薰抑或所提出契約之甲方銳衡冷氣有限公司,如債務人為銳衡冷氣有限公司請提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