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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0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盟洲醫材科技有限公司、陳鈞志、郭欣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