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
債 權 人 張遠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樂山
水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積欠114年4月薪資為12,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及計算式。
㈡陳報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