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
債 權 人 張遠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樂山
水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
陳報債權人積欠114年4月薪資為12,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及計算式。㈡陳報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