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770號
債 權 人 張雅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於
聲請狀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址外,並應
適當載明足以辨別其身份之資料,確保不致因姓名相同而造成人別混淆。蓋
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
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
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足以特定債務人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
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
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㈠請陳報
資遣費34,939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㈡
請提出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該裁定於115年5月14日送達後,債權人
迄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
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符,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