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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70號
債  權  人  張雅幃  

債權聲請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於聲請狀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址外,並應當載明足以辨別其身份之資料,確保不致因姓名相同而造成人別混淆。蓋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足以特定債務人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㈠請陳報資遣費34,939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㈡
  請提出債務人軒妍生醫有限公司、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該裁定於115年5月14日送達後,債權人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