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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黃昱瑋  

輔  助  人  洪小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