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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87號
債  權  人  魏士程  
債權聲請債務人元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心怡、陳世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①確認郭心怡、陳世豊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②提出最新元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14日寄存於債權人送達處所所在地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公司登記事項卡,致本院無從確認法定代理權之有無,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亦未補正對郭心怡、陳世豊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