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891號
債 權 人 游乙玄
債 務 人 張淑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2,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債權人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之民事補正狀針對新臺幣40,000元之借貸部分釋明不足,仍未能釋明借款人張倢即為債務人張淑美,故針對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