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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02號
債  權  人  英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和燊  


債權聲請債務人中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外籍移工仲介服務之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經查,債權人業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權人逾期未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