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01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李筱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043元,及其中①新臺幣2,737元部份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77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23,859元部份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79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28,982元部份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