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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30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代  理  人  蔡升耀  
            林楷芳  
債  務  人  林軒德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應增列違約金部分內容為「債務人應支付違約金新臺幣1,038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四、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