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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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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3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恩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5之依據。
    ㈡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2條。
    ㈢確認本件利息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