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5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曾堃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628元,及其中新臺幣103,804元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