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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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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88號
債  權  人  卿芮齊即謝昀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翊甫、星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按時間順序補正各筆款項匯入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帳戶之螢幕截圖或匯款單等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銀行匯款紀錄之金額僅新臺幣34萬元)
    ㈢依對話紀錄顯示,其中新臺幣4萬元之借款係債務人楊翊甫向「家宏」所借,請補正另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之依據,及債權人為該筆借款債權之貸與人釋明文件。
    ㈣又投資款50萬元之部分,其中僅有10萬元經債權人與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簽立股東投資合作協議書,而其餘追加投資款40萬元請補正係債權人投資追加而非對話紀錄中「家宏」所為追加之釋明文件。
    ㈤承上,請補正債務人二人須「連帶」給付投資款50萬元及借款4萬元之依據,如無法補正,請按債權性質更正請求之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