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588號
債 權 人 卿芮齊即謝昀芬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翊甫、星爍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
按時間順序補正各筆款項匯入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帳戶之螢幕截圖或匯款單等釋明文件。(
聲請狀所附銀行匯款紀錄之金額僅新臺幣34萬元)
㈢依對話紀錄顯示,其中新臺幣4萬元之借款係債務人楊翊甫向「家宏」所借,請補正另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之依據,及債權人為該筆借款債權之貸與人釋明文件。
㈣又投資款50萬元之部分,其中僅有10萬元經債權人與債務人星爍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簽立股東投資合作協議書,而其餘追加投資款40萬元請補正係債權人投資追加
而非對話紀錄中「家宏」所為追加之釋明文件。
㈤承上,請補正債務人二人須「連帶」給付投資款50萬元及借款4萬元之依據,如無法補正,請按債權性質更正請求之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