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6號
債 權 人 陳振芳即保全財務管理商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分公司)、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分公司)、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設址於在桃園市○○區○○路○段○○○村0號1樓,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