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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6號
債  權  人  陳振芳即保全財務管理商行



債權聲請債務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分公司)、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分公司)、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設址於在桃園市○○區○○路○段○○○村0號1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