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



            林筠傑  

            林東岳  


一、債務人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3,268元,及其中新臺幣765,521元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05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筠傑、林東岳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