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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9號
債  權  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債  權  人  李佩宜  
            李東樺  
債  權  人  李家福兼黃淑賢之繼承


債權聲請債務人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08號判決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又債權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佩宜、李東樺、李文仁委託債權人李家福之委託書及委託李家福於民國115年2月2日所發之書函,則均為債權人單方陳述,本件釋明不足,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