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9號
異  議  人
債  權  人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文仁  
異  議  人
債  權  人  李佩宜  
異  議  人
債  權  人  李東樺  
異  議  人
債  權  人  李家福兼黃淑賢之繼承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四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上異議人債務人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四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